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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除臭设施屡次超标被限产处罚这家企业产能受断崖式打击?对行业有哪些启发

来源:安博电竞入口    发布时间:2025-01-13 19:19:13

  生物除臭设施存在问题,包括生物除臭设施温度不达标、实际去除率低,以及无组织废气和生物除臭设施排放口的非甲烷总烃和臭气浓度超标。经整改后,环保复查发现该公司的生物除臭设施排放口仍存在超标现象,未完全整改到位。

  最终,该公司除了被罚款51万元之外,因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还被处以三个月内限制生产(降低产量50%、减轻生产负荷50%)的处罚。同时,因本案系废气处理设施不正常运行且超标的案件,其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具备一定的主观恶意,依法属于适用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的案件。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涉案企业因生物法除臭设施超标违法,经企业和第三方整改后再次超标,主观恶意违法、整改不到位等情形最终获得罚款和限产等处罚...由此给生产带来了直接影响,造成企业的产能断崖式打击!企业是污染防治的主体,依法履行环保责任,依法运行达标排放,这是企业应尽的法定职责,主观恶意违法更是要从重处罚。借此,我们要再次提醒的是:VOCs(挥发性有机物)和恶臭气体的废气成分多样、治理技术多种多样,每一种处理技术都有其优缺点和适合使用的范围,任何技术本身都不是万能的。生物法除臭技术因其高效、环保、无二次污染等优点,在污水处理厂和其他工业领域等实际应用中得到了广泛应用,但也面临一些技术门槛和挑战。首先,生物除臭设施操作和维护相对简单,但要专业的操作和维护技能,不当的操作可能会引起性能直线下降,在选择和应用该技术时,必须最大限度地考虑其技术门槛和实际运行条件,考虑多方面因素以确保其有效性与稳定性;此外,生物除臭工艺的设计有一定技术方面的要求,必须最大限度地考虑微生物选择与培养、设备结构与材料、工艺流程设计、环境条件控制(温度、湿度和pH值等关键参数)等关键技术方面的要求,包括在设计和应用时应注意考虑气体上升流速、气体停留时间、臭源物质组成和浓度等因素;与此同时,在处理复杂成分的恶臭气体时生物法除臭技术常常要与其他方法结合使用,以提高处理效率和效果。尤其要注意的是,生物除臭技术在处理组分复杂、高浓度或负荷变动大的废气时表现出一定的不稳定性,包括寒冷或低温对生物除臭设施处理性能影响较大,这种技术上的局限直接影响了其广泛应用和市场认可度。因此,在实际应用中面临的多种挑战需要业界加大研发投入,针对不一样的废气特点来优化。未来,通过技术创新和改进,有望克服这些技术门槛,以实现更广泛的应用和更好的环保效益。(注:此段篇幅为小编据文献资料梳理,纯属个人看法;仅供行业参考和讨论)

  经查,你(单位)于***年9月注册成立,主要是做生物柴油加工生产;办有环保相关手续。原辅材料:净化动植物混合油脂,脂肪酸、甲醇、固体催化剂、液碱等,主要生产设备:10t/h燃生物质锅炉、6t/h导热油炉、油储罐、蒸镏塔、甲醇储罐、结晶罐、反应釜、气液分离器、冷却器、加热器、粗甲酯储罐等,生产的基本工艺流程:原料水洗加热破乳→过滤净化→真空蒸馏→酯化→醇解→甲醋蒸馏→分类标号→包装成品;生产的全部过程中有废气、废水、危险废弃物产生,建有配套的废水、废气处理设施及危废储存场所。其中,原料车间废气、甘油干燥车间废气、生物柴油车间废气、精炼车间废气、污水站废气经管道收集至精炼车间内的生物除臭设施(处理工艺:臭气→臭气收集系统→碱液喷淋塔→一体化生物滤池)处理后,经排放口(厂区内编号:*****)排放,该排放口主要污染物涉及甲醇、TVOCs(非甲烷总烃)、臭气。

  2024年6月21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生产车间有生产,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有运作,但发现精炼车间及其生物除臭设施存在以下问题:

  (一)根据你(单位)提供的《*****车间废气生物处理方案》显示:你(单位)生物滤池除臭设施主要处理的污染物是氨气、硫化氢、臭气浓度,正常工作条件:温度为5℃—40℃,但现场可见你(单位)生物除臭设施配套的温度湿度仪显示温度为52.1℃,且观察井可见有明显油污附着。2024年6月21日14:54-15:02期间,执法人员现场使用便携式FID检测仪对生物滤池进出气采样口TVOCs进行现场检测,其进气口检测结果最高值为1486μmol/mol(758mg/m³)、排放口检测结果最高值为1285μmol/mol(655mg/m³),经计算,实际去除率仅为13.5%。你(单位)相关工作人员未按照废气处理设施操作规程的要求,及时关注设施运行的实际温度情况,致使相关设施不正常运行,存在环境违法行为。

  (二)执法人员委托广东*****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你(单位)无组织废气、生物除臭设施排放口(FQ-024**)进行采样监测;委托广东*****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你(单位)生物除臭设施碱液喷淋塔接入生物滤池之间管道上的进气采样口,以及生物除臭设施排放口(厂区内编号:FQ-02436)一起进行采样监测,结果分别如下:

  就上述违法问题,2024年7月2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决定书》(惠市环违改〔2024〕**号),责令立即改正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2024年7月17日,你(单位)向我局报送了《废弃净化处理整改报告》称已充分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和紧迫性,立即召开中层主管会议,分析了环保工作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产生的原因,制定了整改方案。

  就复查超标的问题,2024年8月16日,向你(单位)再次下达《责令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决定书》(惠市环违改〔2024〕**号),责令立即改正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

  我局于2024年9月3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惠市环罚告〔2024〕**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于10月12日提出了听证申请,并提交书面陈述申辩意见;10月15日补充提交了《关于请求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申请》《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申明书》和《关于延长提交整改报告期限的书面申请》。11月4日我局公开举行了行政处罚听证会。

  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如下:1.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的事实及依据不持异议。2.该处罚将对企业产能造成断崖式打击,导致对客户的巨大违约损失,产生不可挽回的严重影响。其作为节能减排的生物能源企业,为当地经济、环保作出了较大贡献。3.一直寻求技术上的突破与完善,格外的重视环保要求,加大投入,积极进行整改,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各项整改工作均按进度进行或完成。4.愿意主动在符合标准要求的主要媒体上进行公开道歉,做出守法承诺,请求从轻处罚。5.已委托第三方技术公司对废气除臭系统来进行改造,但需要一定的时间,申请延长提交整改报告等资料。综上,恳请考量真实的情况,从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稳步的增长出发,柔性执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经复核,因本案系废气处理设施不正常运行且超标的案件,其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具备一定的主观恶意,依法属于适用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的案件。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实施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不予处罚的通知》(环办执法函〔2024〕346号)明确:“对未列入清单的其他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如果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与清单已列情形具有同等的“轻微性”、符合法定不予处罚制度规定的,应当直接适用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规定,依法不予处罚。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等具有主观恶意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不得适用不予处罚”和《惠州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工作指引》第一部分第二小项第5点“(二)以下情形不适用道歉承诺从轻处罚:5.生态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属于适用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的”的规定,本案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不符合不予处罚情形,也不适用登报道歉从轻处罚的情形。

  根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十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以暗查方式组织对排污者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的改正情况实施复查”的规定,复查必须在责改下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开展,无法延长。如企业确实没办法保证达标排放的,应自行采取停产、限产等措施,而不是持续超标排污。

  综上,经认真研究,对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理由和相关申请事项均不予采纳,建议维持原处理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七条第一款“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的规定,同一个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你(单位)以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方式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依法应从重处罚,即按照超标排放污染物进行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粤环发〔2021〕7号)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3.4.1、《惠州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惠市环〔2023〕13号)第七章第一节第2项“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拒不改正的,限制生产”的规定,我局经研究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裁量标准适用情况:裁量起点(裁量权重10%);超标因子数目2个(裁量权重3%);排放的废气属于B类大气污染物(裁量权重8%);排放口所在区域为一般区域(裁量权重0%);大气超标排放时期敏感程度为一般期间(裁量权重0%);超标的最高倍数为47.9倍,属于超标20倍以上或超量80%以上(裁量权重21%),近二年同类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情况(含本次)3次(裁量权重9%);计算罚款金额:(10%+3%+8%+21%+9%)×100万=51万。经复查,生物除臭设施排放口FG-02436仍存在超标现象,未完全整改到位,故应适用限制生产。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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