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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_资讯_安博电竞入口-安博电竞下载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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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安博电竞入口    发布时间:2025-02-09 04:18:48

  2024年8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公司排污情况做现场检查,经查:你公司“和裕钟表与计时器制造项目”注塑产生的废气应经收集后采用“集气罩+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26m排气筒(DA001)”处理排放。现场检查时,你公司一楼注塑车间正常生产,但位于楼顶的注塑废气处理设施风机未运行,后在执法人员要求下,你公司安排人员开启注塑废气处理设施。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做拍照、录像取证,并当场调阅你公司验收报告、排污登记等资料,你公司法人代表在场全程陪同。

  经查实,你公司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依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我局于2024年8月20日对你公司法人代表、8月22日对你公司厂长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你公司法人代表、厂长已对现场检查情况予以确认。为此我局于2024年8月26日立案(漳环立〔2024〕24号)。

  1.2024年8月16日漳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建设情况、运作情况、执法人员检查取证情况);

  2.2024年8月16日漳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照片及录像(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建设情况、运作情况以及执法人员检查取证情况);

  3.2024年8月16日漳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附图(证明你公司生产场所位置);

  4.2024年8月20日对你公司法人代表、2024年8月22日对你公司厂长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依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相关情况);

  5.2024年9月25日漳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公司整改情况)。

  本局认为: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你公司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依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依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一定的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经审理后,我局于2024年11月13日依法向你公司作出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漳环罚告字〔2024〕27号),明确告知你公司在收到该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可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公司于2024年11月19日收到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未在规定的五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已超过陈述、申辩的时间期限,故我局视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依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经集体讨论研究,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法情形处罚金额,依据《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4年版)进行计算:

  修正系数B=[修正因子数值之和/(所取修正因子个数×2)]×10%×修正因子个数=[(-2-0-2-2)/(4×2)]×10%×4=-0.3

  对你公司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依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处人民币贰万陆仟元(2.6万元)罚款。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龙文区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龙文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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